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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共党史人物研究会章程
2025-05-08 15:33:00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福建省中共党史人物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从事中共党史、国史、军史、革命史和中国近现代史研究工作者自愿结成的群众性学术团体,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福建省。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通过研究中国共产党人为主体的先进人物的生平与思想,总结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经验,宣传中国共产党人为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国家富强而奋斗、求索的光辉业绩,发挥资政育人的作用,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自己的努力。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福建省福州市省府路1号工交大院3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五四运动以来各个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重要领导人、著名革命先烈、对党的事业和社会发展作出特别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英雄模范人物、社会各界精英,与中共亲密合作的爱国民主人士,部分参加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友人的生平和思想,宣传他们的业绩。以闽籍人物以及和福建有关系的人物为主要研究和宣传对象。

(二)征集有关人物史料,做好口述史工作,整理有关人物传记,主持编辑出版人物传记和相关作品。

(三)组织交流中共党史人物研究成果和人物传记编写经验,不定期召开学术研讨会议。

(四)开展中共党史人物的宣传教育活动。

(五)协助各地市党史人物研究会或党史方志部门加强对本地重要党史人物的生平、思想的研究和宣传。

(六)发挥研究会在整合资源、凝聚力量、促进交流等方面的作用,不断推进福建省党史人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志于从事中共党史人物的研究、宣传、传记编写和评论工作;

(四)在党史人物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向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召开的有关会议和举办的学术活动;

(三)有关成果优先在本会主持编辑的有关出版物上刊载;

(四)在本会学术研讨会和书刊上,参加关于人物研究和传记写作问题的讨论和交流;

(五)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党的宣传纪律,执行本会章程和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承担中共党史人物研究、传记编写和本会委托的有关任务,维护本会的荣誉和合法权益;

(三)提供各地开展中共党史人物研究、传记编写的信息,推荐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通过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表彰奖励中共党史人物研究优秀成果及优秀组织者、作者;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讨论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副秘书长和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研究制定本会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经会长推荐,主管单位同意,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也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重要学术会议和审稿工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或会长授权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直接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监督本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

本会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会其他会议;

(五)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六)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七)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于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会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四)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五)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会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三十七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会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党建

第三十八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三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四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单位、团体资助;

(三)有关传记类图书出版、发行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上述经费的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或挪作他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收入情况定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四十八条 本会可以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财务收入情况定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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